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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治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178號】

日期:2021-10-05 點擊數: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科技局,有關單位:

凭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治理革新有关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革新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治理的若幹意見》(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治理措施>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治理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21年9月29日

附件: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治理辦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治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凭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治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治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革新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治理的若幹意見》(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规则和财政治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治理特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界限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接纳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要害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凭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治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治理。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罗地方财政资金、单元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罗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体例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措施主要规范中央财政部署的接纳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凭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划定执行。地方财政资金、单元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凭据国家有关财政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治理要求,统筹部署和使用。

在接纳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重點研發計劃項目中,實施“揭榜挂帥”、“賽馬”等新型組織機制的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接纳包幹制等資金治理方式。

第五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治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重點研發計劃資金聚焦重點專項研發任務,重點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科技活動。注重加強統籌規劃,制止資金部署疏散重複。

(二)明晰權責,放管結合。政府部門不再直接治理具體項目,委托項目治理專業機構(以下稱專業機構)開展重點專項資金治理;充实賦予項目牽頭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參與單位(以下稱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資金治理使用自主權,承擔單位應當落實法人責任,提高治理服務水平。

(三)遵循規律,注重績效。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的治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科研活動規律,體現重點專項和項目組織實施特點。凭据國家財經法規制度要求,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完善信息公開公示制度。堅持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治理、分级卖力。财政部、科技部卖力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治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体例和评估。财政部凭据资金治理制度,审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凭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监视和绩效评价。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治理和监视的责任主体,卖力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审、下达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视。肩负单元是项目资金治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卖力项目资金的日常治理和羁系事情。项目卖力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卖力。

第二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治理

第七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项任务实施所需总用度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部署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罗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八条 专业机构凭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编报重点专项概算,报财政部、科技部。

第九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体例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點專項收入概算包罗中央財政資金概算和其他來源資金概算。

重點專項支出概算包罗支出總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專業機構應當在充实論證、科學合理剖析重點專項任務基礎上,根據任務相關性、配置適當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凭据任務級次和差异研發階段編列支出概算。

第十条 财政部、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专项概算进行评估。凭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财政部审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一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业机构在履行相关任务调整审批法式后,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法式报财政部审批。总概算稳定,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经科技部审核后,按法式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凭据审定的概算,结合项目任务部署、组织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等情况,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部署建议,按部门预算申报法式报财政部。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通过科技部报送。重点专项各年部署的预算总和不得凌驾总概算。增强预算部署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在总概算和概算周期稳定的前提下,重点专项任务部署完成后,年度预算部署可延后不凌驾2年。

第十三条 财政部结合科技部意见,凭据预算治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十四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法式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五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单元的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划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规模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用度和间接用度组成。

第十七条 直接用度是指在项目实施历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用度。主要包罗: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革新,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革新,制止重複購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历程中消耗的种种质料、辅助质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用度,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书/文献/信息流传/知识产权事务、聚会会议/差旅/國際相助交流等用度,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尺度,参照当地科學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人为水平,凭据其在项目研究中肩负的事情任务确定,其由单元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治理的相關人員,其治理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条 间接用度是指肩负单元在组织实施项目历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用度中列支的相关用度。主要包罗:肩负单元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衡宇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治理用度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四章 项目预算体例与审批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一)收入預算包罗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對于其他來源資金,應當充实考慮各渠道的情況,並提供資金提供方的出資承諾,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産或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作爲資金來源。

(二)支出預算應當凭据資金開支範圍編列,並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說明。

第二十条 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可宣布本批任务的概算。

項目實行兩輪申報的,預申報環節時,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所需資金預算總額;正式申報環節時,專業機構綜合考慮重點專項概算、項目任務設置、預申報情況以及專家建議等,組織指導項目申報單位編報預算。

項目實行一輪申報的,凭据正式申報環節要求組織編報預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元应当凭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体例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体例,不得简朴按比例体例。对仪器设备购置、加入单元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元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用度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用度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二条 结合肩负单元信用情况,间接用度实行总额控制,凭据不凌驾课题直接用度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审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萬元及以下部门爲30%;

(二)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门爲25%;

(三)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门爲20%。

第二十三条 间接用度由肩负单元统筹部署使用。肩负单元应当建设健全间接用度的内部治理措施,果真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用度,处置惩罚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部署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事情中的实际孝敬挂钩。肩负单元可将间接用度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小我私家倾斜。

課題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承擔單位不得在审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得将预算体例细致水平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朴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二十五条 预算评审应当凭据规范的法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业机构凭据评审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和预算部署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专业机构凭据财政部下达的重点专项预算和科技部对项目部署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单元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单元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項目任務書(含預算)是項目和課題預算執行、綜合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的依據,應以項目申報書爲基礎,突出績效治理,明確項目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及考核要领,明晰各方責權,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資金額度,包罗其他來源資金和其他配套條件等。

第二十八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体例项目预算。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专业机构应当凭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划定,凭据差异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牵头单元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实尊重项目卖力人意见,结合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项目牵头单元应当凭据项目卖力人意见,实时向课题肩负单元拨付资金。课题肩负单元应当凭据研究进度,实时向课题加入单元拨付资金。课题加入单元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級撥付資金時,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不得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于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專業機構可接纳約談、暫停項目後續撥款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肩负单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则和财政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治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治理使用自主权,建设健全项目资金内部治理制度和报销划定,明确内部治理权限和审批法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政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宁静规范有效。

第三十二条 肩负单元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政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牢固的科研财政助理。科研财政助理所需人力成本用度(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肩负单元凭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財務助理應當熟悉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治理政策,以及承擔單位科研治理制度及流程,爲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報銷、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三条 肩负单元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元财政统一治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划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凭据允许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实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三十四条 肩负单元应当建设信息果真制度,在单元内部果真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用度、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结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视。

第三十五条 肩负单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治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凭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划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质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用度,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历程中,肩负单元因科研运动实际需要,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加入由其主办的聚会会议等,对确需肩负的都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聚会会议费等用度中报销。对海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运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治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重點研發計劃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五)虛假承諾其他來源資金;

(六)通過虛假条约、虛伪钞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七)截留、擠占、挪用重點研發計劃資金;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爲。

第三十八条 肩负单元应当凭据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中央財政資金預算確有须要調劑時,應當凭据以下調劑範圍和權限,履行相關法式: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劑,項目預算總額不變、課題間預算調劑,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參與單位,由項目牽頭單位或課題承擔單位逐級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專業機構審核評估後,按有關規定批准。

(二)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預算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批,報專業機構備案;課題預算總額不變,設備費預算調劑的,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和科研項目實際需求,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三)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由課題負責人或參與單位的研究任務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部署。承擔單位應當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內部治理制度。

(四)課題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課題承擔單位與課題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課題間接費用總額不變、課題參與單位之間調劑的,由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確定。

對于項目其他來源資金總額不變、差异單位之間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自行審批實施,報專業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牵头单元应当按划定于每年11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陈诉(含财政执行情况)报送专业机构。陈诉内容应认真实、完整,账表一致。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一并上报。

第四十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肩负单元应当制定内部治理划定,增强对资金使用的治理、指导和监视,确保资金宁静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卖力人在允许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事情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卖力人应当体例项目资金决算,经肩负单元审核后报专业机构。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历程中,行政事业单元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牢固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治理的划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牢固资产,凭据《企业财政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治理,凭据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凭据規定開放共享。

第四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取消或终止,项目牵头单元或课题肩负单元应当实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体例财政陈诉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组织清查处置惩罚,确认并接纳结余资金,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已购物资、质料及仪器设备处置收入,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元应当实时组织课题肩负单元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体例课题资金决算。

第四十四条 专业机构应当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四十五条 课题实施期满后,课题肩负单元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财政审计。结题财政审计陈诉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承擔單位按法式認定後,可不再開展結題財務審計,其出具的項目資金決算報表,作爲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依據。承擔單位對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專業機構適時組織抽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元组织课题肩负单元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质料的准备事情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专业机构凭据有关划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审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泛起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处置惩罚。

第四十八条 课题肩负单元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实时治理财政结账手续。

課題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的,結余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余資金治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速資金使用進度。

課題未完成任務目標,或項目未通過綜合績效評價的,結余資金由專業機構收回,統籌用于重點研發計劃後續支出。

第七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审计署、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和肩负单元应当凭据职责和分工,建设笼罩资金治理使用全历程的资金监视机制。增强审计监视、财会监视与日常监视的领悟协调,增强监视协力,增强信息共享,制止交织重复。

第五十条 科技部、财政部应当凭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视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充实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羁系事情;对专业机构内部治理、重点专项资金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肩负单元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实时性,项目资金治理使用规范性、宁静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五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肩负单元增强内控制度和监视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治理责任,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视检查和整改事情。

第五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治理使用的监视;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肩负单元自我治理为主,一般不开展历程监视。对监视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肩负单元,接纳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增强对肩负单元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治理和监视情况,纳入年度执行情况陈诉报科技部。

第五十三条 肩负单元应当凭据本措施和国家相关财经规则及财政治理划定,完善监视制约机制,动态羁系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增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设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宁静。

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加強對課題承擔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檢查事情。

第五十四条 肩负单元、项目卖力人、课题卖力人等泛起第三十七条有关情形的,科技部、财政部、专业机构依照有关划定视情况轻重接纳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肩负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果真。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惩罚。

監督檢查和驗收過程中發現重要疑點和線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部、財政部可以移交相關單位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凭据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反饋科技部、財政部。

第五十五条 经本措施第五十四条划定作出正式处置惩罚,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结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纪录治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增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六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治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及其相关事情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事情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在结题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划定部署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纠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置惩罚。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凭据信用治理相关划定,对专业机构、肩负单元、项目(课题)卖力人、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加入资金治理使用的行为进行纪录和信用评价,并增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治理要求另有划定的重点专项按有关划定执行。本措施由财政部、科技部卖力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